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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模式將變

發(fā)布時間:2007-12-04 作者: 來源:東方今報 瀏覽:1048

   ●從2007年3月15日8時起轉(zhuǎn)換

  ●從原來的“車型+最大軸超限”計重收費模式改為“按照車貨總質(zhì)量”計重收費

  近日,記者從河南省交通廳獲悉:從2007年3月15日8時起,我省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模式將轉(zhuǎn)換。已實行3年的“收費車型+最大軸超限”計重收費模式將完成其歷史使命退出河南舞臺,取而代之的將是“不分車型”、按照“車貨總質(zhì)量”計重收費的全新模式。

  新模式較現(xiàn)行模式更科學、合理,且更人性化、易操作和換算。按照“車貨總質(zhì)量”計重收費,可以使車輛的通行費支出與其對公路的磨損程度成正比,能夠真正體現(xiàn)出國家提出的“多用路者多交費、少用路者少交費”的原則。

  計重收費模式轉(zhuǎn)換以后,正常合法運輸車輛的通行費收費標準與現(xiàn)行標準基本持平或有所下調(diào),而對超限超載車輛明顯加大了加收通行費的力度。

  新計重收費模式的基本費率標準為0.09元/噸公里(包括高速公路和封閉式公路),各條高速公路的具體基本費率由省發(fā)改委同省財政廳、省交通廳根據(jù)各路段的實際投資和收費情況確定。

  據(jù)悉,我省干線公路的計重收費待條件具備后另行確定,最遲于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今報打探】

  給司機朋友算筆賬

  一輛二軸自重7噸的三型貨車,去時拉了8噸貨,回來空車,每趟在高速公路上行駛100公里。按照新模式去時重車需要交納:(7+8)×0.09×100=135元,回來空車需要交納:7×0.09×100=65元(不足5元按5元收費),來回應該是135+65=200元。而過去來回需要交納:1.3×100+1.3×100=260元,相比之下來回一趟少交60元。

  兩部監(jiān)督電話幫您維權(quán)
  新模式轉(zhuǎn)換、實施過程中,省交通廳歡迎社會各界群眾和廣大司機朋友積極監(jiān)督。投訴咨詢電話:0371-67935518(省交通廳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行費管理處)、0371-68736447(省高發(fā)公司)。

  【權(quán)威解讀】

  省交通廳權(quán)威解讀新的計重收費政策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已達全國第一、干線公路四通八達。2005年10月,省交通廳根據(jù)交通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在我省啟動了一場針對“貨車計重收費”模式的改革調(diào)研。如今,這場改革調(diào)研的成果已報省政府批準。2007年2 月13 日,河南省交通廳、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已聯(lián)合下發(fā)《關(guān)于印發(fā)<河南省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辦法>的通知》(豫交征〔2007〕13號)。

  這次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模式的轉(zhuǎn)換將牽涉到廣大貨車車主的利益。那么,為什么要進行這次改革?廣大合法貨車運輸企業(yè)和車主是否能從中受益?新計重收費模式的標準是什么?與現(xiàn)行模式相比,它能否更好地治理超限超載?記者為此專門走訪了河南省交通廳高速公路管理局,就廣大車主關(guān)心的問題進行了采訪。

  為何要轉(zhuǎn)換現(xiàn)行計重收費模式?

  我省現(xiàn)行的計重收費模式是按省發(fā)改委、財政廳、交通廳《關(guān)于對載貨汽車超載運輸實施計重收費的通知》(豫計收費〔2003〕1216號)執(zhí)行的,計重收費采用的是“收費車型+最大軸超載”模式,具體規(guī)定是:對超載30%(含30%)以內(nèi)的車輛,按規(guī)定的通行費標準分車型收費;對超載30%~50%(含50%)的車輛,按規(guī)定的通行費標準50%加收;對超載50%~100%(含100%)的車輛,按規(guī)定通行費標準的1倍加收;對超載100%以上的車輛,按規(guī)定通行費標準的3倍加收。自2003年8月實施以來,超載超限率下降了66%,對有效遏制貨運車輛惡意超載、保護路產(chǎn)路權(quán)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此模式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對超限車輛按車型、車公里收費的總額加收通行費,不按超限部分計收通行費,車主認為不公平。特別是超限率在30%、50%、100%臨界點的車輛,反復要求過磅復稱。

  二是按最大軸超限率劃分加收通行費倍數(shù)檔次,存在"突變點",使超限率在分界點相差1%時通行費就成倍變化。另外,"最大軸超載"判別標準的含義不易理解。

  三是不能從根本上遏制以“大噸小標”、涂改行車證等手段達到偷逃、少交通行費的行為。

  四是按標定的載重量劃分車型,造成同一車型空車、重車收取的通行費相同,不能體現(xiàn)“重車多交費,空車少交費”的原則。

  五是貨車車型繁雜,按照車型進行計重收費的模式,車輛升檔、降檔問題延緩了車輛通過收費站的時間。

  合法貨車運輸企業(yè)和車主能否從中受益?

  新的計重收費模式的一個特點是,合法裝載車輛的收費水平基本持平或呈下降趨勢,但明顯加大了對超限超載車輛加收通行費的力度。除此之外,轉(zhuǎn)換后的計重收費模式與現(xiàn)行計重收費模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以實際測定的車貨總質(zhì)量為依據(jù)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體現(xiàn)了“輕車少收、重車多收、超限合理加收”的用路原則。

  二是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的通行費收費標準基本上低于現(xiàn)行通行費標準。

  三是空車、輕車的總體收費水平明顯下降。

  四是多軸大型正常裝載車輛的收費標準基本持平,可以起到鼓勵多軸大型車輛發(fā)展的作用。

  五是車輛運輸成本有較大幅度的降低,車輛去程按額定載重量裝載、返程空載時通行費標準比現(xiàn)有收費標準有所下降。

  六是從根本上解決了“大噸小標”車輛逃漏通行費的問題。

  新的計重收費標準是什么?

  這次計重收費的對象是通行全省所有高速公路的載貨類機動車,從2007年3月15 日8時起按車貨總質(zhì)量計重收費。。

  新的計重收費標準將改變過去依據(jù)車輛核定裝載質(zhì)量和車型分類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模式,以實地測量的車貨總質(zhì)量為依據(jù)計重收費。

  高速公路和封閉式收費公路以0.09元/噸公里為基準費率,各條高速公路的具體費率由省發(fā)改委同省財政廳、省交通廳根據(jù)各路段的實際投資和收費情況分別確定。

  正常裝載情況下的收費標準:

  以收費站實際測量確定的車貨總質(zhì)量為依據(jù),車貨總質(zhì)量小于或等于15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收;15噸至49噸的車輛,15噸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15噸以上部分按0.04元/噸公里計收。車貨總質(zhì)量不足5噸時按5噸計收;計費不足5元時按5元計收。

  為簡化計算手續(xù),方便通行,提高工作效率,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采用5元、10元等整數(shù)計收。不足5元或超過5元的部分,在0至2.5元之間的,按0元計收;在2.5元(含2.5元)至5元之間的按5元計收。

  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車輛的收費標準:

  1.車貨總質(zhì)量超過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內(nèi)(含30%)的車輛,車貨總質(zhì)量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暫按正常裝載收費標準計收;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以上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2.車貨總質(zhì)量超過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100%(含100%)的車輛,車貨總質(zhì)量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暫按正常裝載收費標準計收;超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5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3.車貨總質(zhì)量超過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車輛,車貨總質(zhì)量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暫按正常裝載收費標準計收;超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5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的5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另外,我省境內(nèi)所有高速公路對客運車輛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實行按車型計征車輛通行費,對載貨類汽車均按車貨總質(zhì)量計重收費。

  如果計重設備發(fā)生重大故障無法運行時,經(jīng)省交通廳批準,改按車型收費方式收費。

  公路承載能力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jù)GB1589國標的規(guī)定,在實行計重收費的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貨車如超過如下認定標準,視為已超過公路的承載能力。

  1.車輛的軸載重量(簡稱軸重)認定標準:

  單軸(每側(cè)單輪胎)7噸;

  單軸(每側(cè)雙輪胎)10噸;

  并裝雙軸(每側(cè)雙輪胎)18噸(每少2個輪胎減4噸);

  并裝三軸(每側(cè)雙輪胎)24噸(每少2個輪胎減4噸)。

  2.車輛的車貨總質(zhì)量認定標準:

  三輪貨車2噸;

  低速貨車(四輪且最高設計車速小于70公里)4.5噸;

  二軸貨車17噸;

  三軸貨車25噸(由二軸汽車和一軸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為27噸);

  四軸貨車35噸(空氣懸架、軸距≥1800毫米為37噸);

  五軸貨車43噸;

  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49噸。

  3.當車輛各軸對應的軸重認定標準之和與該車對應的車貨總質(zhì)量認定標準不一致時,以二者之間的較小值者作為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

  計重收費模式轉(zhuǎn)換能否促進對超限超載的治理?

  計重收費模式轉(zhuǎn)換是對現(xiàn)行計重收費政策的補充完善,使收費政策更加公平合理,更能充分發(fā)揮經(jīng)濟杠桿在治超中的作用。計重方式車公里改為噸公里后,由于輕車少收,重車多收,同一貨車按50%實載率計往返通行費,通行費有所降低,總體收費水平保持不變,但超限車輛加收通行費的力度明顯加大,真正讓超限車“不敢超”。

  同時,新計重收費模式不再按車型收費,車輛“大噸小標”沒了用武之地,將從根本上解決“大噸小標”這一頑癥,促進治超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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